《珠海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修订版)》印发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本级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
(修订版)的通知
珠府〔2020〕74号
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珠海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修订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财政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16日
珠海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
(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优化国有资本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财政部关于完善政府预算体系有关问题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试行办法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执行、决算、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预算管理活动。
第三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收益,并对所得收益进行分配而发生的各项收支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是政府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四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筹兼顾、适度集中。统筹兼顾企业自身积累、自身发展和国有经济布局、结构战略性调整的需要,适当集中国有资本,对关键领域和重点产业加大资金投入,支持重点企业做大做强,促进国有经济战略调整。
(二)相对独立、互相衔接。既保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完整性和相对独立性,又保持与政府公共预算的相互衔接。
(三)收支平衡、真实准确。预算收入要实事求是,不得隐瞒、少列;预算支出要量入为出,综合平衡,不列赤字。结余结转下年使用。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包括市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等负有国资监管职能的部门和单位(以下统称预算单位),以及由负有国资监管职能的部门和单位出资设立或管理的市属国有独资企业、市属国有控股企业、市属参股企业以及其他市属国家出资企业(以下统称市属企业)。
其他市属国家出资企业中未脱钩、脱钩未移交的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纳入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范围。
第六条 根据《财政部关于完善政府预算体系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2014〕368号)要求,国有资本收益上缴公共财政的比例不低于30%。
第二章 预算收入范围及上缴比例
第七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包括:
(一)依法取得的各项国有资本收益,包括市属企业利润上缴收入、股利(股息)收入、国有产权(含国有股份)转让收入、清算收入、其他国有资本收入。
(二)上级政府转移支付收入。
(三)上年结转收入。
第八条 国有资本收益按以下规定上缴:
(一)市属企业的利润,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以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归属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基础,在抵扣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母公司以前年度亏损和计提法定公积金及其他国家规定允许扣除的项目后,按市政府决定的比例上缴。
可抵扣的以前年度亏损。按照事务所出具的企业合并报表期初未分配利润为负数的,最长可在延续期的5年内进行抵扣(由近至远);企业合并报表当年年末未分配利润发生变化的,应逐项说明变化的金额及原因。
可抵扣的法定公积金。按照事务所出具的企业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扣除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后的10%抵扣,如企业合并范围内的企业根据国家规定实际计提的法定公积金合计数低于上述办法计算所得的抵扣数,则按实际计提的合计数抵扣。
预算单位提出并经市政府同意,个别市属企业的利润可不纳入母公司合并报表,单独计算并缴纳。
预算单位根据我市宏观经济环境及市属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和盈利能力等情况,与财政部门共同商定后认为市属企业的利润上缴比例或金额需要调整的,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二)股利、股息收入。
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收入,全额上缴。
(三)国有产权(含国有股份)转让收入。
国有独资企业产权和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转让收入,在依法扣除成本及相关税费以后,全额上缴。
(四)清算收入。
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和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清算收入,在扣除清算费用后,全额上缴。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入,按相关规定上缴。
以上(二)至(四)项是指预算单位持有市属企业产权、股权(股份)而取得的国有资本收入。
第九条 市属企业及所属企业因持有产权、股权(股份)而取得股利、股息、国有产权(含国有股份)转让收入、清算收入且收入(扣除必要的成本)规模较大的,市政府可要求其按一定比例或定额上缴财政,列作专项收入,不纳入国有资本收益范畴,相关收入不再纳入企业利润计缴国有资本收益。企业上缴的资金按照企业支出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第三章 预算支出范围
第十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根据市重点民生项目建设、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升级以及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来安排,同时应按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比例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统筹安排,并可用于补充社保基金。
第十一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主要分为资本性支出、费用性支出和其他支出。
(一)资本性支出:包括向市属企业注入国有资本金、向市属企业增加投资、认购公司制企业股权、股份(含增资、配股)以及政府调整产业结构、对重点企业、自主创新和技术升级企业投资等方面的支出。
(二)费用性支出:用于弥补市属企业改革成本、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发放政策性补贴、支付国有资产监管费用等。
(三)其他支出:统筹安排用于上述资本性支出和费用性支出之外的其他各项支出,包括用于社会保障方面的支出、转移性支出、结转下年支出等。
第四章 预算编制和调整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照本市中期财政规划的要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应实行滚动编制。
预算单位应根据对市属企业年度盈利情况的测算,向财政部门提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
第十三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程序如下:
(一)布置下达。财政部门结合编制年度部门预算的相关要求,向预算单位下发编报下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的通知;预算单位向市属企业下发编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的通知,并组织市属企业开展相关工作。
(二)申报计划。市属企业根据预算单位的要求,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向其报送本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
(三)审核上报。预算单位根据市属企业报送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编制本部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上报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审核并汇总编制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经市政府审定通过后,提请市人大审议。
第十四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经市人大审议通过后,财政部门在20日内批复给预算单位,预算单位收到批复后15日内下达给市属企业,并组织和监督预算的实施。
第十五条 预算单位及市属企业应严格执行经人大审议的预算。
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过程中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预算调整的,应由预算单位编制预算调整方案上报财政部门,再由财政部门按预算调整的有关规定办理。
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擅自调整预算。
第五章 预算执行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负责征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预算单位按照规定组织市属企业上缴国资收益。市属企业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的规定,及时进行利润分配,并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向预算单位申报国有资本收益。
第十七条 预算单位收到市属企业报送的申报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核定应交国有资本收益项目和金额,并下达缴款通知,市属企业应按照通知的要求将国有资本收益缴入非税收入专户;预算单位直接持有市属企业产权、股权(股份)而取得国有资本收入,应在收入实现后30日内通知财政部门,并按财政部门要求的时间缴入非税收入专户。财政部门应在收到国资收入后下一个工作日内将款项缴入国库。
第十八条 国有独资企业利润的申报、审核、上缴工作原则上应在年度终了后6个月内完成,并按财政部门要求的时间上缴国库;其中应交金额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上缴期限可延长至年度终了后10个月内,但是年度终了后6个月内至少应缴纳50%。
第十九条 市属企业应按规定比例及期限上缴国资收益。对于计缴国资收益的净利润所对应的现金流出现流入严重不足或急需用于重大项目建设和并购等战略性投资情况,导致按期上缴利润有困难的,可向预算单位提出减免或延期缴纳的申请,预算单位审核同意后报市政府批准。
未经批准不按规定期限或未足额上缴的,对迟缴或欠缴部分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收滞纳金,并与企业负责人当年业绩考核挂钩。
第二十条 预算单位需要通过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支出,应细化编列到具体项目,汇总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统筹提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安排方案,再按程序提请人大审议。未列入年度预算的支出原则上不予安排。
第二十一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应当严格按照经批复的预算执行,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剂使用,否则将对相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追究相关责任。
按照财政资金管理规定,项目结转资金超过一年的,一律收回市财政统筹安排。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门于每年度结束后汇总编制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经市政府审定通过后,提请市人大审议。
第六章 绩效评价
第二十三条 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绩效评价制度。预算单位申请使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时,应按财政部门的规定确定资金使用的绩效目标,经财政部门批复后,作为开展绩效自评和重点项目绩效评价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预算单位应按绩效目标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的使用情况开展自评。财政部门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开展重点项目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编制资金支出方案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预算监督
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六条 预算单位负责监管市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并对预算执行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制止和纠正。
第二十七条 审计部门依法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八条 市属企业必须严格执行经批复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时足额上缴国资收益,按规定用途使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提高资金使用绩效,自觉接受政府部门依法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整改。
第二十九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决算应在人大批准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具体公开工作由财政部门按照上级部门有关规定和要求来实施。
第三十条 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财政、审计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市各区独立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珠海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珠府〔2016〕130号)及《关于实施<珠海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相关问题解析的通知》(珠财〔2017〕140号)同时废止。
来源 | 珠海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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